上诉人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立视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恋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恋唱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君立视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上诉人恋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立视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君立视讯公司放弃一审主张赔偿的交通费400元,律师代理费由5000元变更为5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七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侵权事实的存在,原审法院仅以视频和可信时间戳不能通过验证为由不予采信,而对被上诉人侵权这一事实没有给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综合审查核实证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视频录像清晰显示了白云路“恋唱ktv”店存在侵权的事实,而且消费小票也辅证了这一点。
恋唱公司辩称,1.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提交的证据与相同专辑的作品在其他省维权的情况是自相矛盾的,其无权对被上诉人提...(本文书还有5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