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文**、文**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隆公司)、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文**、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以文**上班饮酒,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搭建第**层接料平台为由,判决文**承担40%的损害责任不符合事实。接料台搭建不是文**能够决定的,文**只是参与尾随搭建接料台;文**不是从接料台上摔下致伤,而是从无安全网的外墙架摔下的。添隆公司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和设置吊台,造成文**摔下受伤,因此应由刘**及添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文**及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判决认定文**与文**是雇佣关系无事实依据。文**从刘**处领取支付的款项,不能证明双方是分包支模工程的事实。文**与文**等人是向刘**提供劳务,文**也不是分包小组负责人,不应与添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本文书还有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