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70年2月**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泉州奇安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奇安达公司)因与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安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改判支持奇安达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黄**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黄**2015年2月4日入职奇安达公司,担任厂长,月工资10000元,2018年3月17日,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奇安达公司,无故旷工数日,也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奇安达公司提出辞职,已严重违反了奇安达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奇安达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黄**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奇安达公司在黄**停工数日后,出于无奈,也为...(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