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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张瑞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3
  •  
  • 【案例概要】

    途中,梁**打电话指使张**遮挡车辆号牌,并准备作案工具。张**安排先行到达永平县的张**购买喜字贴、安排李*、车**在大理市下关购买砍刀、木棒等工具,并根据李*的提意,安排张**在下关购买汽油。之后所有人员在永平县会合,并用喜字帖遮盖车牌后一同前往昌宁县老粮管所选矿厂。在昌宁县耇街乡到珠街乡途中,李*、张**、贺*等人将汽油倒入啤酒瓶,制作了5个燃烧瓶。2011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到达珠街乡从岗村岔路口,车**从昆明租赁的3辆车因路况较差不能通行,车上10余人不愿继续前行,张**支付费用后,该3辆车及人员返回昆明,汪**及从玉溪租来的其中一辆车亦停留在此地。之后,张**、张**分别驾驶皮卡车及从玉溪租来的另一辆车载着其余人员于凌晨3时许到距离珠街乡选矿厂半公里左右的岔路口,张**按梁**电话指使,安排车**、李*、禹**先到选矿厂观察情况,返回后张**...(本文书还有19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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