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黑河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日原告于**、郑**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原、被告协商同意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6日收到鉴定意见书,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日被告刘**原告于**手术中所用的耗材价格申请鉴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性××疫情影响,黑龙江省黑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3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郑**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孔**,被告平安财险黑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于**、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343.17元,其中包括医药费117886.17元、交通费4457.00元,请求判决被告平安财险黑河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理赔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刘*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于**、郑**的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平安财险黑河公司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1.原告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1298.54元。其中医药费108854.77元、护理费16383.77元(每天179.01元×77天+每天200.00元×13天)、伙食补助费4600.00元(100.00元×46天)、营养费3000.00元(50.00元×60天)、残疾赔偿金27850.50元(30945.00元/年×9年×10%)、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交通费6157.00元、鉴定费1810.00元、鉴定交通费562.00元、复印费80.50元、摩托车损失2000.00元。原告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611.60元。其中包...(本文书还有8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