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国家卫健委赔偿因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给张**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
国家卫健委向一审法院辩称,张**提起的本案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为,2019年3月12日,张**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卫健委)提交《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黄岛区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卢*、胡**《执业医师资格证书》,3.卢*、胡**《学历证书》。2019年3月18日,山东卫健委作出〔2019〕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25号告知书),告知张*...(本文书还有3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