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好样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样文化公司)与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样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样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业公司向好样文化公司交付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层××号商品房;2.判令东业公司支付以购房价款117910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日按照十万分之贰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为41551.55元;3.判令东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好样文化公司与东业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好样文化公司购买东业公司开...(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