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季青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09年从北京瑞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众诚公司)租了一块土地,土地面积为1720平方米,其在该块土地上投资建设了**座面积1085.88平方米的ktv。现因地铁12号线项目拆迁占地,何**的ktv在此次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负责部门按照腾退给何**补偿,评估报告的补偿金额为560多万,何**不认可该评估程序及数额,遂未能达成拆迁协议。2020年5月8日夜里,何**的房屋被非法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在夜里或者休息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但是本案中的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却违法拆除了何**的合法财产,给何**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即便拆除行为系海融达公司实施,但也是受被上诉人委托...(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