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常德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陈**与中大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的《关于自愿预交诚意款的协议书》;二、中大公司向陈**返还已付门面款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五年期以上的年利率6.14%的标准支付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中大公司辩称:1.陈**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2.陈**主张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3.中大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款项,亦未与陈**签订任何协议,故中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陈**自身存在明显的过...(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