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王**、王**、王**因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被上诉人黄**及富邦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针对蔡**等人的上诉辩称,一、王*乞的户籍性质并没有改变,仍为农村居民,且居住在其户籍地,蔡**等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所在地已规划成城镇范围,蔡**等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数额合理,并无不当。
黄**针对蔡**等人以及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的上诉辩称,一、王*乞并非完全的失地农民,且一直居住在晋江市××镇××村,该地区不属于城镇的范畴,故一审认定王*乞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正确;二、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改判。一审判决已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一审认定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合理公平,应予维持;四、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乞已经从被保险人的身份转换成第三者身份,因此,富邦财保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对王*乞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富邦财保针对蔡**等人以及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合法合理,王*乞的死亡与我方没有关系,王*乞本身是侵权人,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获得利益...(本文书还有4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