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昆明佳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谷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佳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13817元,以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大理实力苍海一墅六期室外管网及景观工程的机械租赁及土方外运施工合同。2018年12月,该工程完工,并于2019年1月经验收后交付使用。2019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总计应付原告租金556015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42198元,还有413817元未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现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佳谷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租赁机械施工以及欠付其租金属实,...(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