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馨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顺公司)与被告杨**、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馨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92.7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费之日的违约金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全体业主的代理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签订了《前期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85元/月/㎡、别*1.22元/月/㎡,其他物业费:高层住户电梯费...(本文书还有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