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龙化工)及原审被告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博龙化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4民初****号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瑞博龙化工支付。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金**与瑞博龙化工签订的协议书认定为,关于山东京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研公司)的资产处理方案,该协议系京研公司全部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1、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资产处置清算应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对案外人京研公司的资产处理方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文书还有5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