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胡**、李**、梁**、孙**、张**、黄**、马*、朱**、杨**、童**、温**、佟*、高**、赵**、王*、王**、谭**、项*、王**、张*、郑*、李*、刘*、高**、聂*、崔**、李**、申*因与被上诉人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本院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进行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二十九名上诉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对沈阳市国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享有债权,沈阳市国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为个人独资企业,段**(已去世)系该学校投资人。现本案二十九名上诉人主张段**将其名下四套房产通过赠与或低价买卖方式转移给其子白**,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转让或赠与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