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州亮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世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世梅公司向亮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9,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剩余货款109,020元均予认可,但亮星公司在收到世梅公司的对账单未发表任何意见,并不能代表亮星公司对扣款没有异议。世梅公司只是单方发送了对账单,因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的扣款金额并未得到亮星公司的确认,亮星公司在2019年1月17日通过开具发生货款往来的全额发票给世梅公司,说明亮星公司对案涉货物质量问题和逾期交货的扣款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世梅公司辩称:不同意亮星公司上诉请求。亮星...(本文书还有2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