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李**与被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被告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车位转让款本金120000元给原告,天湖·御林湾2号地下室负**层**号车位给原告使用至2078年11月17日止;2.判决被告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付清该本金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给原告(即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利率3.85%的4倍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本文书还有1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