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许昌市纺织厂、许昌市魏*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孔**,被告许昌市魏*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市纺织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20个月的经济补偿50000元;2、由被告补交从1992年至退休时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3、由被告赔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9520元;4、由被告支付生活费50000元;5、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3月于被告许昌纺织厂占用原告所在村民的土地建厂,与原告村委会协商,占用地生产队村民以占地工名义到该厂工作。原告进厂工作后,该厂仅为原告交纳了1989年9月至1992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以后一直无给原告交纳“三金”。原告干到2009年,工厂经...(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