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纺织厂、许昌市魏*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1、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魏*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首先,关于厂地和厂房及建设的门面房、商品房等情况认定不清。事实上,被上诉人许昌市纺织厂的厂地厂房分三大块,院内一块是720平方米的土地及厂办公楼是于2012年被许昌市中级法院拍卖的,另一块是于2012年左右临街的厂房被被告魏*区科技和工信局及被告许昌市纺织厂卖地皮与开发商合伙开发的,其中开发**栋商品房及门面房由厂里和工信局及开发商分别出售的,联合开发合同是由被告魏*区科技和工信局与开发商签订的,该处房地产开发建房时,由于没有给职工解决三金等问题,职工联合阻拦不让开发,因此,被告魏*区科技...(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