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原告覃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覃艳奇、兰学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小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锋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锋诉称,因生意投资,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2014年1o月17日至2o15年2月17日)”“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柳*区人民法院”。黄植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30000元借款,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条给原告。2015年2月17目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无故推拖拒不归还本金...(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