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九江颐和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一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江西省彭*县人民法院(2019)赣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被上诉人江西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漆泉水,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颐和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彭*县人民法院(2019)赣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江西一建公司赔偿原告九江颐和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错误诉讼保全导致的损失188325元及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2017年7月6日,江西一建公司起诉上诉人欠付工程款,并向法院申请对上诉人的全部账户以及资金冻结,冻结金额将近550万元。江西一...(本文书还有3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