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郴建公司”)、第三人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森于2021年1月11日、1月21日、3月2日、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文沁协助审理,书记员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潘**第一、二、三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郴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已撤回代理)第一、二次到庭参加了诉讼,侯**第三、四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周**第二、三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542,247元,支付利息(暂计算为125,913元)至劳务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9日原告潘**与被告湖南郴建公司的代理人即第三人周**签订《御山景苑**栋水电安装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御山景苑**栋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本文书还有4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