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余**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告余**,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10,70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6年9月27日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按月利率1.5%计算),合计1,740,700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因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30,000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陆续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之后利息再未支付。后原告多次索*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王**...(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