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通过网络认识,于2002年12月开始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乙,于××××年××月××日经天台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原告及其儿女发火甚至拳脚相加。被告还对家庭没责任心,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原告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