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万**与凤辉公司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时间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申请人为了查明该事实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在未委托鉴定机构、无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人为臆断鉴定难度巨大并驳回赤峰公司的鉴定申请,显然剥夺了赤峰公司的鉴定权利,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凤辉公司因欠款将争议房屋抵顶给万久贵,由万久贵与万海艳协商将房屋卖给万**由此看来,该房屋来源于以房抵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显然是不相符...(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