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莉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整,约定月息3%,支付过一个月利息24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故原告现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其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款80万元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要资金周*,于2015年1月29日从原告处借款80万元,转账方式收取,约定月利3%,借款期限12个月,支付过一个月的利息24000元,其余欠款与利息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中信银行转款凭证、收据**房屋他项权利证各一份,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因庭审中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