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诉被告左**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先担任记录。原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诉称,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合伙从事饲料生意。合伙结束后,被告共欠原告13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5年12月15日偿还50000元,2016年1月30日偿还30000元,2016年3月30日偿还30000元,剩下的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由于被告迟迟没有按照欠条承诺期限还款,原告开始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仅在2016年2月8日前偿还了11000元,剩下119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