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2020年11月、12月到期利息10800元,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在2020年11月1日归还借款。当日,原告通过东乡农商银行向被告汇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用其所有的坐落于余干县禾斛岭商贸社区禾垦大道(面积39...(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