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谢**及原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范集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集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谢**的诉讼请求;由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过程中,谢**和范集居委会共同陈述“2014年或者2015年村委会对本村土地确权时,谢**就案涉土地去找过村委会”,由此可见,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5年、最迟自2016年开始计算,谢**于2019年才提起第一次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调换涉案土地是给谢**家用于建房使用,不符合事实,这仅是谢**的单方陈述。双方在协议中仅仅是调换土地,并没有约定是建房使用。3.一审法院对谢**多次领取涉案土地补偿款只字不提。既然谢**自2013年至2019年多次领取涉案土地补偿款,说明村...(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