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唐**诉被告冯**、郝**、博尔塔拉*************、中华联合***************、中华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冯**驾驶新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察布查尔县海努克乡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贾洪峰驾驶的新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损坏、贾洪峰经送伊犁州友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本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贾洪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孔**、蓝**无责任。
车辆情况:被告冯**系新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被告郝**系该车实际支配人,被告冯**系被告郝**雇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系从事雇佣活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为新e******号、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为半挂车新e1219投保有交强险。有责任分项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时车辆在被保险期限内。
付款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郝**向原告支付15000元。
贾洪峰身份及被扶养人情况:贾洪峰系农业户籍,从2002年4...(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