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翁**、郑*、刘**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犯盗窃、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及其辩护人郭*、王**,被告人翁**及其辩护人杨*、杨**,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李**、徐**,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翁**和被告人郑*经预谋,多次雇佣被告人王**、刘**秘密潜入青海鸿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磅房,在磅房电脑上安装、调试、加装遥控设备,使拉运矿粉的车辆在过磅时设定减少实际拉运吨数,从而盗取鸿鑫公司锌精矿860.321吨、铅精矿375.801吨,市场价值人民币15591915.97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翁**、郑*察觉到鸿鑫公司在调查盗矿行为后,又雇佣被告人王**、刘**再次秘密潜入鸿鑫公司矿区磅房,拆除2套遥控设备。被告人翁**、翁**、郑*等人又以销毁过磅单、发货单、签订《保密协议》、删除手机信息并更换手机等方式毁灭证据,掩饰罪行。至案发时,被告人翁**、翁**、郑*等盗窃矿粉所得赃款共计1305万元,其中汇入被告人翁**个人账户1180万元。
2、2018年8月30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在河南省长葛市××镇段处,持c1证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李*1发生碰撞,造成李*1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第411082**********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负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过磅单、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评估结论、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翁**、翁**、郑*、王**、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本文书还有4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