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贤权通过被害人倪*2认识被害人倪*1、林某1、叶某1、林某2,且在与被害人倪*2等人的交往过程中,多次宣称自己与政府领导关系密切,虚构自己经常为领导办事的事实,通过拨打伪造的领导电话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倪*2等人的信任,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被害人倪*2、倪*1的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贤权虚构三门县蛇蟠岛绿化工程,谎称不需要招投标,可以通过自己和政府领导的关系直接拿到该工程,并将工程挂在被害人倪*2名下,后与被害人倪*2、倪*1约定三人合伙做该工程。随后被告人张贤权以需要资金走过场为由,从倪*2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从倪*1处骗得人民币40万元,转天将50万元分别还给二被害人。之后被告人张贤权又以需要资金走过场为由,谎称自己出资13万元,从倪*2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从倪*1处骗得人民币50万元,后还给倪*210万元,还给倪*140万元,并谎称工程已经确定挂在倪*2名下。7月23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张贤权又以该工程需要押金为由,分两次从被害人倪*2处骗得人民币27万元,从被害人倪*1处骗得人民币59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张贤权谎称可以通过海洋局的关系,帮被害人倪*2、倪*1在禁渔期做虾料生意,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伪造的领导电话,骗取倪*1的信任,后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从被害人倪*1处骗得人民币7万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张贤权虚构晏站农贸市场项目,宣称可以提前买下晏站土地,到时转手卖掉赚取差价,后以买土地需要押金为由,从被害人倪*2处骗得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贤权的供述证实,其经常在倪*2、倪*1等人面前吹牛说认识领导,其有好几部手机,一部是经常接触时用,在通讯录存一些领导的电话,实际电话都是假的,再用其另外的手机...(本文书还有7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