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男。
法定代理人范**,基本情况同上,系范**父亲。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
委托代理人郜*,女。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高*、文**、范**、范**、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市北方汽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范**等5人于2012年1月12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阳市北方汽运公司、永安财险河...(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