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誉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洲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洲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杜*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用由杜*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杜*的工资标准错误,杜*的月工资标准是4000元,而非16000元。2、杜*从2020年1月上班后就再没有到洲誉公司上班,且洲誉公司事实上也处于停工状态,同时,杜*也未举示任何的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1月之后还有上班。杜*离职时已经就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即便认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当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且只能计算一个月。3、杜*的离职系主动提出,其工作不足一年,洲誉公司不应当向...(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