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誉公司)与被上诉人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洲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洲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古**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用由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古**系2019年9月主动提出辞职并于10月份离开洲誉公司后再未上班。古**的月工资标准是5500元,而非18106.25元。洲誉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即便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也应当按照55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计算。二、古**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洲誉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古**失业保险待遇432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待遇1664.94元的责任。...(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