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集团)为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77部队(以下简称31677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5)保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龙建集团和31677部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冀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9)冀06民初****号民事判决,龙建集团、31677部队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请求对本案一审有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承担依法作出改判;3、本案上诉费由31677部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龙建集团赔偿31677部队“因工期延误及工程停工造...(本文书还有16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