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敬国玉与被告张**、白**、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国玉,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吴**,被告白**,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敬国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机械租赁费85950元及利息2000元,两项合计87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以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11日在榆中县小康营北京德青源榆中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配套建设工程修路项目施工期间租用原告挖机一台,型号:龙工245。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包天1300元/...(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