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张**、白**、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吴**,被告白**,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运费73600元及利息1500元,两项合计7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以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在榆中县小康营北京德青源榆中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配套建设工程修路项目施工期间租用原告双桥车10辆。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拉运碎石108车,每车700元运费,合计75600元。于2020年6月份被告张**通过现金支付原告2000元,于2020年1月8日工地现场负责人白**给原告出具证明。剩余73600元迟迟未能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