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李**,被告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被告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92348.35元(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13日)、误工费31667.3元(按照鉴定报告190天,从2019年6月22日起算,每月5000元)、护理费32569.96元(按照天津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164天+26天北京积水潭医院护理费票据5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3次住院50天,每天100元)、营养费9500元(按照鉴定报告190天*50元每天)、被扶养人生活费7459.5元(抚养杨**母亲孙*珍,按照天津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4811*5年*30%/7个子女)、残疾赔偿金207535.5元(8级伤残,46119*15年*30%)、精神损失费15000元、鉴定费21000元(因果关系鉴定)等损失,总计422080.61元,按照60%主张赔偿金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5月9日因冠状动脉粥样...(本文书还有5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