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李*是离婚纠纷的过错方。李*无端怀疑王*,怀孕后私自将孩子打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财产;2、一审判决对财产分割不公。王*母亲赠与夫妻双方的22万元、购房款15万元及双方收取的礼金10万元应予分割。王*婚前存款10万元应由李*返还,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辩称:服从一审判决。理由:王*是本案过错方;做引产手术王*是知情的;李*的支出款项是合理的。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