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1份。用以证实被告杨**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车辆信息。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李**无异议。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用以证实王**受伤经过,以及受伤原因是因为被告李**捆绑钢筋不牢和杨**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检查的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李**无异议。
3、光盘录音2张。用以证实被告李**负责捆绑钢筋。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无异议。被告李**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现场捆扎的不止被告李**一个人。
4、巴东县中医医院病历资料、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各1份。用以证实王**伤情及治疗过程,且需要加强营养,需要2人终身护理。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对于2人护理有异议,认为整个病历中没有反映,而营养费由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李**认为2人护理没有依据,营养费需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5、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用以证实王**为一级伤残,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李**对于原告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无异议,对需要终身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
6、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费收费收据、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断证明书各1份。用以证实2013年2月14日至3月17日王**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8452.14元的情况,农合报销5522.75元,要求二被告承担王**自付的2929.39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李**无异议。
7、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1份。用以证实王**受伤后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用药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李**无异议。
8、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收据1份。用以证实王**受伤后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费用50245.35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杨**、李**无异议。
9、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收...(本文书还有7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