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因与被告王**、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庭审后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两家宅基并不相邻,原告宅基西侧有一南北出路,原告一直沿该出路通*。2015年7月份,二被告强行在原告家门口出路上垒一南北院墙,致使原告家用于生产、生活的交通工具无法出入家门,就连摩托三轮车出入家门都碰到该墙,秋收时的农作物都是背进家门。二被告在原告出路上垒院墙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生产生活,原告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