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第三人精河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精河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原审第三人精河县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在精河县交通局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万亿公司不给付工程款。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法理和逻辑矛盾。1.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精河县交通局未向万亿公司支付5658446元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由万亿公司向王**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认定错误。王**2013年挂靠万亿公司,并进行了施工。因精河县交通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万亿公司提起了诉讼,由此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2722民初****号、(2018)新2722新民初****号、(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三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精河县交通局向万亿公司共支付工程款5658446元,但至今没有支付。以上三份生效的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主体是万亿公司,由精河县交通局向万亿公司支付工程款,与王**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以万亿公司委托过王**授权诉讼,改变三份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主体,由万亿公司承担该三份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王**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结果错误。在以上三份判决生效后,万亿公司曾经委托过王**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代理人的代理成果由委托人享有,王**也不享有三份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结果。一审法院以王**为实际施工人为由,判决万亿公司履行三份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给王**错误,与三份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主体矛盾,不符合法理和逻辑。2.关于万亿公司出具的三份《声明书》,一审法院认定有效错误,且表述法理矛盾。一审法院查明了万亿公司出具三份《声明书》背景,认定三份《声明书》是单方意思...(本文书还有8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