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冀**,女,1978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武*、被上诉人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冀**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邹**与冀**虽然发生纠纷,但是冀**的脸部伤害不是冀**造成的,其该处损失与冀**没有关联性。相关的治疗费用不应该由冀**承担。2.冀**存在“挂床”情况,其伤情与其住院天数严重不符,故意扩大损失。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邹**与冀**发生纠纷的过错在于冀**,公安机对双方都进行了...(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