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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浩********、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冀09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8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又名曹**),男,198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上诉人王**、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与被上诉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鑫源泰公司付款110万元,基本结清了货款,但原判决错误地判定上诉人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应予以撤销。本案中,上诉人均系通过曹**向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泰公司)付款,在原审中有三张鑫源泰公司盖章确认的收款收据,其中2018年10月20日收据中经办人处“曹”字就是曹**,三张收据的笔迹内容全部是曹**书写,可以证实曹**就是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处的收款代理人,曹**在录音中明确证实有权代表鑫源泰公司收款,上诉人有理由相...(本文书还有56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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