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与被告梁**是朋友关系。被告梁**与被告杨*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8日,被告梁**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并以梁桂明名义向原告胡**借款100000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梁**再次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向原告胡**借款100000元。由于被告梁**没有及时还款,因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对上述两笔借款重新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下:“一、借款方梁**、杨*因资金周围困难,向贷款方胡**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二、其中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其中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借款方应分别在两次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三、借款本息在合同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1.5%计算,超过合同借款期限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方必须每月按时支付利息给贷款方……”两被告均在合同的乙方处签名。借款后被告梁**只偿还了40000元的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