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宝鸡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高**、吴**、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寿宝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国寿康悦医疗保险合同期间为一年,期满未达成续保。一审对案涉国寿康悦医疗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间认定错误。2、若保险合同终止,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已终止,不存在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一审对案涉国寿康悦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原则,2、投保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保险费,上诉人未扣费,一审认定保险合同续保达成一致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未作出扣款行为,从法律上并未作出承诺,双方并未就续保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于宽限期届满终止。综上,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本文书还有4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