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先后二十一次出售给被告人尹**甲基苯丙胺(冰毒)10.5克。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尹**先后十一次出售给杨*甲基苯丙胺(冰毒)4.4克。
2014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被告人李*、尹**驾驶车辆先后三次去辽宁省海城市,二人分别出资各自从被告人祝*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30克,后二人乘坐车辆将各自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0克运回赤峰。
刘*某让被告人尹**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尹**遂联系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又找到被告人陈**,被告人陈**联系石**(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本文书还有1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