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欠缴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计3546元,并支付滞纳金1294.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48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09年5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坐落位置18-1-402,建筑面积93.78平方米,甲方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日常...(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