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安**、安**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安**、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是系安礼锁之妻,原告安**系安礼锁之子,原告安**系安礼锁之女。2020年1月1日安礼锁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签订了《公益林管护合同》,双方约定由安礼锁担任护林员,负责管护国家级公益林。该合同签订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为安礼锁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安心无忧...(本文书还有4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