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彭**与熊**均系新邵县某某村村民。2014年5月11日16时许,熊**和彭**的侄媳妇黄某某因熊**与某某村已故村民肖某某兑换田土一事发生争吵,黄某某骂了熊**几句后离开。熊**继续边骂黄某某边走到了彭**的家门前,彭**就要熊**别骂,熊**见彭**帮黄某某说话,便持镰刀刀背打了彭**几下,彭**拿起屋前的锄头阻挡,继而双方互相争夺对方的工具扭打在一起,打架过程中彭**和熊**均受伤,熊**构成轻伤,彭**构成轻微伤。彭**受伤后,先后在新邵县卫生院和新邵...(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